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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行终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旭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5行终32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地税局家属院*单元1-2。法定代表人袁廉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林,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文峰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世友。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市江津区旭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四屏镇四面村云板田村民小组新街上。法定代表人石吴松。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面山水电公司)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管理委员会(简称四面山管委会)行政协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行初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该法律款项对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行政协议类型作出了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四面山管委会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旭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东旅游公司)之间签订的漂流协议,是四面山管委会与旭东旅游公司就四面山漂流旅游项目达成的合作协议,上诉人四面山水电公司起诉要求撤销被上诉人四面山管委会与被上诉人旭东旅游公司签订的漂流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对上诉人四面山水电公司的起诉应予裁定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二审均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封 莎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赖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