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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2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虞义清、余义贵、余从兵、虞从贵与王绍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义清,余义贵,余从兵,虞从贵,王绍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2执221号申请执行人虞义清,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余义贵,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余从兵,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虞从贵,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绍成,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虞义清、余义贵、余从兵、虞从贵与被执行人王绍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绍成向申请执行人虞义清、余义贵、余从兵、虞从贵支付工资7983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95元、申请执行费1097.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绍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街支行账户622208320201***178的金额82726.51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光明审 判 员  吴恒全代理审判员  余军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彭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