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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91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振成与倪玉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成,倪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91执630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成,男,汉族,1967年3月9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倪玉东,男,汉族,1966年12月25日出生,住石家庄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王振成与倪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91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倪玉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倪玉东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倪玉东配偶陈淑霞(公民身份号码)名下位于石家庄高新区心海假日小区32-2-701室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崔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