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91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振成与倪玉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成,倪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91执630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成,男,汉族,1967年3月9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倪玉东,男,汉族,1966年12月25日出生,住石家庄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王振成与倪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91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倪玉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倪玉东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倪玉东配偶陈淑霞(公民身份号码)名下位于石家庄高新区心海假日小区32-2-701室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崔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