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2刑初30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出生于沈阳市,满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受贿罪,2015年10月28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浑南检公诉刑诉[2016]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派、陈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收受营口洪沅船舶配件有限公司贿赂款的犯罪事实: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沈阳某文化产业集团娱乐分公司经理助理期间,利用其主管游船配件采购形成的职务便利,五次收受营口洪沅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原名为营口洪沅游艇销售有限公司)经理杜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7875.62元。(二)收受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贿赂款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沈阳某文化产业机关娱乐分公司经理助理期间,于2012年,利用其主管森林探险建设项目采购形成的职务便利,两次收受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某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三)收受蓬莱富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贿赂款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沈阳某文化产业集团旅游发展公司综合部部长期间,于2013年,利用其主管索道维修工作的职务便利,三次收受蓬莱富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6700元。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王某任沈阳某文化产业集团娱乐分公司经理助理,之前任沈阳某文化产业集团娱乐分公司办公室主任,之后通过竞聘任沈阳某文化产业集团旅游发展公司综合部部长。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至2014年利用其主管游船配件采购等职务便利,五次收受营口洪沅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原名为营口洪沅游艇销售有限公司)经理杜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7875.62元,于2012年利用其主管森林探险建设项目采购等职务便利,二次收受北京龙之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于2013年利用其主管索道维修工作等职务便利,三次收受蓬莱富利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6700元。2015年10月,被告人王某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上缴赃款人民币73000元,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上缴赃款人民币422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对犯受贿罪的,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受贿共计人民币114575.62元(37875.62元+50000元+26700元),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郝小丽代理审判员 高亚男人民陪审员 马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袁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