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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5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永盛仪表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烟台东润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永盛仪表有限公司),山东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烟台东润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5942号原告: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永盛仪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4035967D,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张永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桢达、许淼顺,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烟台东润仪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265676030L,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秀林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正。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润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7元,减半收取428.5元,由原告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贤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鲍硕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