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民终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大庆与贾小伟、朱坤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大庆,贾小伟,朱坤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9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庆,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小伟,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坤佣,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上诉人李大庆因与被上诉人贾小伟、朱坤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皖032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本案出现了新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大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魏宏波审 判 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