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瑞海与被执行人陈建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瑞海,陈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783号申请人肖瑞海,男,1965年12月21日生,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建成,1972年8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肖瑞海与被执行人陈建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相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