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财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徐向卫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向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707号申请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商务外环路世博大厦10层,组织机构代码:586027162。法定代表人魏俊超。委托代理人刘晓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徐向卫,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申请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向卫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771.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向卫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771.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瑞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