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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8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方棕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齐小民仲裁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XXX有限公司,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880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周XX。被执行人齐XX,住址河南省XXX。上列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劳动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5】6052号仲裁裁决书已于2016年3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申请人齐XX返还申请人竞X限制补偿金人民币5700元;二、被申请人齐XX支付申请入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人民币60000元:本院认为,本上述裁定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裁决书全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证券,无车辆,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284元,扣收执行费50元,余款3234元可领取。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卫良执行员  计 晴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倩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