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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刑初53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务农。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6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016)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6日14时许,本区罗汉寺街居民舒某以电话的方式向被告人陈某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陈某即携带毒品按双方电话约定,前往位于本区前川街“xx”妇科医院门口进行交易,在该医院门口被告人陈某向舒某贩卖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4颗,获款人民币200元。当二人交易完毕后,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从舒某身上查获其购买的疑似毒品的片剂状物品4颗,从被告人陈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200元及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片剂6颗和晶体(俗称“冰毒”)1包。后公安机关将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物送检。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上述检材共重1.20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人舒某、王某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尿液提取笔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毒品照片、身份信息以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涉案毒品、毒资依法应予以没收。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涉案毒品、毒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时惕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