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臧荣富、臧华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臧荣富,臧华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财保39号申请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政远,董事长。被申请人:臧荣富。被申请人:臧华林。申请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臧荣富、臧华林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35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臧荣富、臧华林的财产在35万元范围内进行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臧荣富、臧华林所有的财产在3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家平二○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