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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3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与陈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陈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992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胜宏,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成。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9月28日,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祖怀人民陪审员  马素琴人民陪审员  徐 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小小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