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3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江胜与顾宏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胜,顾宏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2953号原告:江胜,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留成,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宏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胜诉被告顾宏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原告江胜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胜提出的撤诉申请实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胜负担(原告已预交25元)。审 判 长  潘春如代理审判员  彭 艳代理审判员  郭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旖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