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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5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宋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5356号原告宋某,女,1984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梁某,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