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5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宋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5356号原告宋某,女,1984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梁某,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