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小杨与宋林、宋李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杨,宋林,宋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1597号原告张小杨,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代理人左永胜,重庆市武隆县火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林,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宋李男,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杨与被告宋林、宋李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杨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2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张小杨负担。审 判 长 陈林敏人民陪审员 彭绪彬人民陪审员 任 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万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