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华诉被告万利、第三人黄之青、邓雯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华,万利,邓雯君,黄之青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111号原告:李国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樊红林,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利,男,汉族。第三人:黄之青,男,汉族。被告:邓雯君,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华诉被告万利、第三人黄之青、邓雯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国华承担。审 判 长 谌祖春人民陪审员 熊莲娣人民陪审员 胡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海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