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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华诉被告万利、第三人黄之青、邓雯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华,万利,邓雯君,黄之青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111号原告:李国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樊红林,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利,男,汉族。第三人:黄之青,男,汉族。被告:邓雯君,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华诉被告万利、第三人黄之青、邓雯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国华承担。审 判 长  谌祖春人民陪审员  熊莲娣人民陪审员  胡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海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