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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1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杨长生与吴长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生,吴长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1民初1049号原告杨长生。被告吴长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生与被告吴长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长生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8元,减半收取17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俊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方锁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