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1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杨长生与吴长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生,吴长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1民初1049号原告杨长生。被告吴长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生与被告吴长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长生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8元,减半收取17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俊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方锁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