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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字4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黄丽诉韩伟、李桂花、江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韩伟,李桂花,江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字4087号原告:黄丽,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韩伟,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桂花,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江泳,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诉被告韩伟、李桂花、江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丽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韩伟银行存款25万元。并提供黄丽名下车号沃尔沃牌轿车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韩伟银行存款25万元;二、查封原告黄丽车号沃尔沃牌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亚审 判 员  李悦超人民陪审员  魏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郝韶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