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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刑终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采矿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刑终285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河北省承德市,2012年5月1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2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9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9月2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6年5月26日被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一案,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冀0803刑初5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4月,承德市双滦区偏桥子镇十八盘村的被告人王某某,使用爆破方法在十八盘村非法开采建筑石材,后被村民举报,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立案后,先后三次向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被告人王某某接到通知书后并未停止开采。鉴于其非法开采建筑石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涉嫌构成非法采矿,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送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调查处理。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承德市双滦区偏桥子镇十八盘村非法采矿(砂岩),经鉴定:开采量共7066.50立方米,价值353325.00元。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于2014年7月22日将王某某抓获。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5月份左右,王某某和十八盘村书记李某甲说想从碾子沟弄点石头,李某甲说弄吧,也不挣啥钱。王某某跟小队也说了。后来跟村里打个申请买炸药的报告,然后逐级上报,最后从民爆公司买了些炸药,王某某又找民爆公司的人帮忙放炮,一共放炮两三回,后来放炮崩开的石头都堆放在现场那了,王某某又雇了一辆钩机、一辆铲车、还有一辆农用车用于搬运石头。王某某选的采石地点是偏桥子十八盘小北岔,原来人家盖房子取石头、石条的地方,王露他们二十多年前干的,大约是97、98年那会,他们出车祸后不干了,那地方就闲着一直没人采石,后来村民有小片开荒的,2010年5月份之前,王某某和涉及到小片开荒的村民口头商量的,王某某采石占地给他们补偿,没有协议。现在石头压住盖住的地方就是占用的小片开荒,有两三亩地。王某某用炸药申请的理由是垒大棚、盖房子,2007年王某某在大贵口那盖的房子,2010年就开始垒大棚,到现在垒了一个整个的,2011年完工的,还有个完成一半的大棚,是2011年开始建的,到现在还没盖完。2013年王某某在大棚后边建了三间平房,有50来平米,用了300多方石头,都是在采石场拉的石头。王某某找工人手工劈的石头,用自己的装载机装的,2011年开春就垒完了,2011年3月份国土局通知王某某非法采矿,不让干了,王某某停止采石有几个月,过了5、6个月,2011年大约10月份以后,王某某又组织人上山,用钩机破碎、铲车装卸,还雇佣几个车拉石头。有王某某的舅舅、大爷等亲戚用过石头,2011年夏天时王某某给交通局修路,送到西平台修道那送了五、六车石头,30多立方,给了王某某1000多块钱,因为当时王某某给他们干活,所以少收钱的。2011年6、7月份,王某某姐姐家盖房子,王某某送了100多立方石头,拉了30多车,是王某某找车给送的,2012年4月份左右,王某某在石场人工破石头,用自己的装载机装车,给山庄修建时送了五、六车,30多立方,国土局来检查,又给王某某下了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不让干了,王某某让他们去里边石场拉的,结账是几万元。2012年8月份,王某某又去石场,上的装载机、钩机和工人还有车,头一天去的,第二天国土局来检查,又给王某某下了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不让干了。2013年7、8月份,王某某大爷大棚塌了,还是拉走200多方石头建大棚,一共给王某某三千元,他自己找的车,是王某某开装载机去石场给装的车,当时挑的薄的装车,回去自己拿大锤砸。王某某老舅2012年和2013年都拉过石头,他找车拉,有时王某某找车送,他用了100多方石头,没给王某某钱,王某某开装载机去石场给装的车。王某某还拉走不少土毛子,拉走两、三千方,拉出去垫到十八盘到小贵口的道上,现在石场还剩下200多方石头。开采量王某某估计不好,他认为这些石头和毛子有四千立方。毛子就是太碎的石头和土,不能用的。开采的石头王某某用一部分,卖给他人一部分,现场还剩不少。王某某还卖给该村的街坊四邻二三百立方,他们也是盖房子、盖大棚用的。还有卖给一个从交通局承包工程的冯金立五、六车,每车五、六方,他们是修路用;卖给其朋友李庭学五六车,每车五、六立,他是从文物局那包工程的,用于避暑山庄维护。因为王某某没有办理石材开采的相关手续国土局才责令其停止开采,王某某知道开采石头是违法行为,共通知过三次。每立方米石头按四十块钱出售的,一立能纯挣五块钱左右。王某某没有任何经营手续,采石场的经营管理也是由其自己负责,其父亲王某甲有时候跟着车去送石材,有时候去跟别人结账,别的就不管了,多少钱王某某不管,王某甲结完帐有时候给王某某,有时候不给,王某某和他爸没有分家,钱都在一起花。给王某某拉石材次数最多的是该村的李长红,他的车牌号是冀HB32**,别的人也有,但是次数不多,人王某某也记不清了。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王某甲系被告人王某某的父亲。王某某在2010年以采石修坝的原因批的炮药放炮采石,后来王某甲他们把采的石头一部分用于修坝,还有一部分就往外卖了,石场平时都是王某某负责,王某甲从王某某的石场拉过石板或者毛石卖过,往偏桥子警官训练中心、避暑山庄、双塔山雕沟、大贵口的“康小五”送过,还有点量小的三车五车的也送过,但是记不清往哪送了。具体的情况都是王某某弄的,王某甲一般也不怎么管。王某甲给偏桥子承德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训练中心送过两车石板,每车七、八立方米,王某某也送过,但是王某甲不知道他送了多少,别的地方都是王某某送的,王某甲就记不清了。给偏桥子警官训练中心送的石板结账时是和园林承包干活的包工头签的字,王某甲签的名,结账时是五万六千元,包工头给王某甲的钱,回去给王某某了。王某甲送的石板都是他们家的石场产的,石板出售的价格是每立方米三百元左右,普通的石头块是四五十元一立方米。王某甲跟买石头的人结过账,但是记不清结多少了。结的钱有时候王某甲拿着,有时候给王某某。因为没有分家在一起生活家里日常生活都需要花钱。没有流水账目记录,石场就是王某某自己的,没有合伙,就没有记账,随挣随花了。炸药是王某某走正常审批手续购买的,王某甲没有参与。2、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赵某甲系偏桥子镇十八盘村村民。2010年春天的时候,十八盘村村民王某某在该村碾子沟开采石头,在他石场占的地上有赵某甲的一棵柳树、四棵桃树、一棵桑树,后来因为开采石头他们石场的人开钩机把赵某甲的四棵桃树和一棵桑树给铲除了,就剩下一棵柳树,赵某甲找王某甲让给补偿,结果他们不给,赵某甲就到派出所反应这事,当时派出所还给赵某甲和王某甲叫到派出所,给他们调解,让王某甲给赵某甲补偿七百块钱,王某甲也同意了。但是后来王某甲又不给钱,还说让赵某甲爱上哪告去哪告。然后赵某甲不干了,2011年9、10月份的时候,赵某甲在通向王某某石场的必经之路的路口搭个窝棚,赵某甲在里面住了一个多月,拦着拉石头的车不让走。后来王某某的爷爷和王某某的媳妇把赵某甲打伤了,派出所出的警并调解的这个案子。后来王某某他们依然在石场采石、卖石头。王某某采石场具体位置在偏桥子镇十八盘村碾子沟小北岔阴阳坡。以前没人开采,王某某是第一个在碾子沟小北岔阴阳坡开采石头的,原来是退耕还林的山地,王某某开采石头以前那片山没人动过,就是普通的山,连路都没有。2010年开石场后,用钩机从路边上弄点土或碎石头直接就填出道路,总共大概占了有四五亩地,山地是归村集体的,有别人家的退耕还林地,王某某应该是补偿占地村民钱了,但补偿多少赵某甲不知道。王某某从2010年开始一直干到现在(2014年5月)自2011年3月份国土局的人去王某某那检查几次,当时给停了,但是过几天又开始干上了。开采多少石头赵某甲估计不好,反正挺大一片山都没了。王某某把石头卖哪赵某甲不知道,在他那石场往外拉石头的车有好几辆,都是农用车,但是具体车的特征赵某甲记不清了。车是谁的,司机是谁赵某甲不清楚,王某某的石场有王某某自家的装载机装石材,雇别人的钩机破石头,还有人员手工加工,有外地的也有本地的,人名赵某甲不知道。钩机从那雇的赵某甲也不知道。采石场就是王某某自己开采,他父亲王某甲是联系销售。3、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王某丙系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地矿股股长。2011年3月23日,王某丙他们接到群众举报说偏桥子镇十八盘村王某某在碾子沟非法采石,然后王某丙就和偏桥子镇国土资源所的孟某某、张某甲、兰某甲一起到举报人说的地方查看。到地方后发现有一辆铲车停着没人开,还有三四个工人在用锤子和杵子加工条石。然后找到这个采石场的负责人王某某,询问后发现他没有采石的相关手续,王某丙他们就给他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王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在偏桥子镇十八盘村碾子沟未经批准非法采矿,责令他立即停止开采,车辆人员撤离。王某某收到通知后,在送达回执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在那施工的工人也都相继下山停止工作了。后来王某丙他们就把这个案件移交到该单位监察股处理了。2012年4月11日,还有群众举报王某某开采石头,王某丙和单位的李某乙、孟某某又去查看,结果发现王某某确实还有非法开采行为,王某丙他们再次给王某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王某某在送达回执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在2012年7月4日,王某丙和他们单位测绘队的尤佳齐到王某某的采石场,现场把当时的开采情况进行测绘标点并喷漆,这样一来如果还有继续开采行为或者私自运石料的行为,喷的漆就会没有了,能明显的看出来王某某是否还有违法行为。测绘队的工作人员在被开采的山体底部用GPS定了几个坐标点,山体底部这几个坐标点的长度就是王某某开采的山体长度,并且在山体立面上以及开采下来堆放在现场的石料上都喷了很多漆,然后到开采山体的顶部再定几个坐标点,这样如果再次开采的话就能计算出开采的体积。又过了一段时间,在2012年8月6日又有人举报王某某违法开采石头,王某丙和李某乙、石某某、刘某丙到达现场,发现有几个工人在现场加工条石,之前堆放在现场喷过漆的石料已经没有了,山体上的喷漆也没有了。这说明王某某在这期间又进行了开采和处置石材的行为。王某丙他们又一次给王某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王某某也签了字,他们同时也停止的作业。在2012年8月8日,王某丙他们又去王某某的采石场,当时他那没有作业,王某丙和单位测绘队的刘海今一起到现场重新定坐标点并且喷漆。自2010年开始,多次责令王某某停止非法采矿,国土局也作出行政处罚,申请法院执行,需要鉴定,所以国土局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四队测绘报省厅出具的报告,因数量巨大,所以将此案移交公安局。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于2011年3月份,从王某某手里买过四十立石板,在2012年3月20日左右,李某某在市文物局古建处接工程时,从王某某手买石板三百三十立,每立按三百元付款。石板款已全部给付王某某。没有从其他人手里购买石板,是王某某送的货,石板的来源李某某不知道。5、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冯某某做建筑承包工程。认识王某某,冯某某施工时王某某给他送过石材。在2011年6月份的时候,冯某某在双滦区宜家旺东边做工程的时候,联系到王某某,从王某某处购买四车毛石,一共三十立,全部用于当时建筑,在同年阳历9月10日左右,冯某某将毛石款给付王某某,大约是2000元左右。毛石从哪来的冯某某不清楚。6、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王某丁系偏桥子十八盘村村民。大约2010年左右,十八盘村村民王某某开始在十八盘村碾子沟小北岔开始开采矿石,那个地方是十八盘村的荒山,他至今采石已有四、五年了,王某某开采矿石没有手续,跟村里也没有手续,在王某某采石之前,碾子沟没有采石地点,王某某的采石场原来是放牧区,是村里底账,该地点原来没人开采,王录是石匠,以打石头为生,他已经去世十多年了,他原来采过石头,是在十八盘村木头沟,和王某某采石场隔着一座山,王某丁听说国土资源局曾经检查制止过,王某某停工几天,国土资源局走后继续干,检查就停,走了就干,开采矿石持续到现在,前几天,王某某继续采石听说被找去调查。王某某用钩机和人工杵矿石,装载机装。开采多少王某丁不知道,王某丁听说是销售不少。7、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5、6月份的时候,孙某甲在大贵口村扩建他家的鱼池需要用石头,孙某甲和王某某是上下村住着,知道王某某在十八盘村采石卖石头,然后就联系王某某买石头扩建鱼池,开始孙某甲给王某某一万块钱买石头,当时说是每立按45元还是50元,孙某甲记不清了,王某某就开始给孙某甲拉石头,后来因为孙某甲有病,耽误一段孙某甲有沙场,王某某又在孙某甲沙场弄沙子卖,王某某卖沙子他收钱,就算是顶了欠他的石头钱,王某某在孙某甲的沙场拉沙子顶账有77立,每立70元,沙子一共5390元,还有24立石子,石子每立40元,石子一共960元。孙某甲和王某某结账有两万多元钱,具体多少钱因为孙某甲头上受伤,记不太清了。王某某是用钩机和人工杵矿石,装载机装。8、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下半年和2011年的下半年,段某某在承朝高速三沟服务区承包工程,在建服务区内的建筑台阶和楼基外沿的时候需要石板,后来联系的偏桥子镇王某甲,他给段某某工地送石板材。当时三沟服务区的南区和北区各用了一百五十延长米的石板,共用了三百延长米的石板,总共五万块钱,都是王某甲给送到工地的。在2011年底工程完工后就给王某甲结了。没有账目记录,是王某甲找段某某结的钱。石板是王某甲他们家十八盘村的石头,他们家在十八盘村那有石场。9、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刘某甲系承德市文物局石建处副处长。2010年具体时间刘某甲记不清了,承德市文物局要维修文庙,不知道是谁联系的偏桥子王某甲,文庙铺地面要用的碎石板就是从王某甲的石材场进的,那会从王某甲处购买碎石板花了四五万元,后来过了挺长时间大概在2012年才把账给他结了。10、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刘某乙在承德市博大园林园艺花木厂打工。2012年开始,承德市博大园林园艺花木厂在承德市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训练中心承包工程,刘某乙在那是工长。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石板铺小道,石板是老板韩晓玲联系的,不知道她是怎么联系到偏桥子镇十八盘村的王某甲,王某甲那有石场,刘某乙在铺承德市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训练中心的樱桃园和梨园里的小路时候都用的王某甲石场的石板。当时石板是按照一立方石板三百元左右结的账,梨园用了九十平左右的石板,樱桃园用了三十多立的石板,大概三万多不到四万元,结没结帐刘某乙不清楚。1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王某乙是双滦区偏桥子镇长北沟村人,从199几年开始当爆破员,后来一直到2011年偏桥子没啥活就不干了。2010年春天的时候,具体时间王某乙记不清了,王某某在十八盘村的采石场要爆破起石头,当时那会王某乙还有爆破证,就跟着去爆的破。王某某的采石场在十八盘村碾子沟里,当时用了一吨左右的炸药,大概一万多块钱,起了有一千方左右的石头,当时是阳坡冲南,中间有条小沟,第一次放炮山体都是原来的山地样貌,很少的地方像是有人手工用簪子、杵子劈的石头,基本山体没破坏过。那会不用爆破,都是用人工起石头,有村民取过长条石头,手工的,这一块那一块,都是表面取几块,王某乙放炮是第一次大面积采石。当时村里开的是需要炸石头修河坝,打的申请,后到派出所盖章,然后再到分局治安大队审批,最后到局长审批完才购买的炸药,第二次爆破是在上次爆破完后过了好几个月又去王某某那放过一次炮,这次也用了一吨左右的炸药,还是在上次放炮那个山上,只是范围扩大了,起了有两三千方左右的石头,这次购买炸药的理由也是村里开个要修河坝的信。12、证人佟某甲的证言,证实:佟某甲在承德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训练中心任副主任,主管训练中心园区的建设方面。2011年至2013年期间,训练中心的工程是承包给博大园林园艺花木厂的,用石板铺设小路,佟某甲听施工工长刘某乙说石板是偏桥子镇十八盘村王某甲石场的这期间一共用了3700多平方米的石板,石板没有规格,铺小路时施工的是按照设计要求把石板铺成一米或一米多宽的小路,一立方米能铺七到八平方米的小路,从王某甲处购买大约三百五到四百立方米的石板,用于购买石板的费用一共十多万元,工程款早就拨付给承德市博大园林园艺花木厂了,但是他们有没有给卖石板的结账佟某甲就不知道了。1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韩某某系承德市博大园林园艺花木厂的法人。2011年开始到现在韩某某厂一直在承德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训练中心那做绿化工程还有维护,训练中心建设需要石板,用于铺设园路,有一部分是从偏桥子镇十八盘村王某甲处买的,有的是从承德县孟家院处买的,从2011年开始在修建园路的时候从王某甲处购买的大概从他那买了五六万块钱的石板,都是王某甲负责送到施工地方,韩某某是因为王某甲那的石材铺装好用,运费少,路程近,价格低所以就用了王某甲的石材,大部分施工用的都是王某甲送的石材。韩某某是按每立方米石板三百元从他那进的,然后进了五车、十车的就给王某甲结账了。韩某某找到四张跟王某甲结账的条子,一张是2012年8月21日王某甲打的收条,金额为两万四千元的石板款条子;一张是2011年8月8日王某甲打的收条,金额为六千元的石板款条子;一张是2012年6月18日王某甲打的收条,金额为三万元的石板款条子;一张是2013年7月6日王某某打的收条,金额为八千四百元的石板款条子。这些石板都用于警官训练中心道路铺设了。14、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王某戊系偏桥子镇十八盘村村民。王某某大概是在2010年或者2011年的时候开始开采的石头,他采石头那条沟叫碾子沟,当时他是批的炮药放炮崩的石头。他的采石场是王某某自己干的,王某某非法采矿点之前没有人开采过,王某某在那是大规模的开采。村里还有王某乙敏、赵某乙干过采石场,但是他们都不干了,他们可能没有手续,具体情况王某戊不知道。15、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赵某乙系偏桥子镇十八盘村村民。赵某乙大概十七岁的时候就是石匠,一直在十八盘村打石头。十八盘村在碾南、木子沟与碾子沟之间的梁背上有两处老石场,这两处是赵某乙干石匠以前就有的石场,除了这两处别处就没有了。现在没有人在这两处石场采石头了,还有王某乙敏、王某某、赵某丙、王某戊也采石,王某乙石场和赵某乙的石场挨着,王某某的在碾子沟,赵某丙的在小西沟,王某戊的在房上。他们应该都没有手续。他们的石场都是他们自己新开的石场,他们采石处以前都没人采过石头。赵某乙从小就干石匠,一直干到现在,并且在六几年的时候在村里是会计,同时管理石场采石。所以赵某乙知道哪块有人采哪没人采。他们采多少石头赵某乙也不清楚。三、书证1、承德市公安机双滦分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实:2013年11月15日15时许,国土局移送:2010年-2013年王某某在偏桥子镇十八盘村非法采矿。经鉴定:开采量共7066.50立方米,价值353325.00元。该局于2013年11月15日决定立案侦查,并于2014年7月18日对王某某采取拘留措施。2、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提交的关于王某某非法开采建筑石材矿的调查报告,证实:经村民举报发现王某某未经批准于2011年3月至2012年8月在偏桥子镇十八盘村开采建筑石材矿,经该局委托河北省地矿局第四地质大队对该地块进行实地勘查,开采建筑石材矿量共7066.50立方米,价值353325.00元。鉴于王某某非法开采建筑石材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建议将该案移送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调查处理。3、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提交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文书送达回执各三份,证实: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3月23日、2012年4月11日、2012年8月6日因王某某非法采矿先后三次向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及时向其送达。4、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二份,证实:该局于2014年7月22日将被告人王某某无证开采砂岩矿采出量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意见书送达到被告人王某某手中。5、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双国土罚听告字(2012)第5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双国土罚字(2012)第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文书送达回执二份及照片二十张,证实:因王某某构成非法采矿行为,该局于2012年5月12日向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于2012年5月30日对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第二日向王某某送达。6、承德市双滦区偏桥子镇十八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偏桥子镇十八盘村碾子沟小北岔阴阳坡和原大石棚此前无人开采过石材,王某某为此处唯一开采人。7、证人韩某某提交收据复印件四份,证实:韩某某于2011年8月8日至2013年7月6日先后分四次,将石板款给付王某甲及王某某,共计人民币六万八千四百元。8、证人佟某甲提交的承德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训练中心绿化工程验收报告复印件三份,证实:2011年至2013年承德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训练中心将该中心绿化及石板路等工程承包给承德市博大园林园艺花木厂。9、证人孙某甲提交的记账单一张,证实:王某某在其沙场拉走沙子77立,石子24立。10、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说明一份,证实:王某某申请炸药距今已超过两年,相关手续已被销毁,故不能提供。11、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双滦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5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12、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抓获说明二份,证实:王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在其家中被抓获,经讯问,王某某对非法采矿罪事实供认不讳。13、被告人王某某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四、鉴定意见1、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大队作出的承德市双滦区偏桥子镇十八盘村(王某某)建筑石材矿(砂岩)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证实:求得承德市偏桥子镇十八盘村(王某某)建筑石材矿(砂岩)荒料量11777.50立方米,采出矿产资源储量(122b)7066.50立方米。2、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河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书一份,证明:河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认定,王某某在承德市双滦区偏桥子镇十八盘村非法开采建筑石材(砂岩)矿产资源价值353325元(人民币叁拾伍万叁仟叁佰贰拾伍元)。3、双滦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双滦价鉴字(2013)第11号关于偏桥子镇十八盘村王某某非法开采石材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证实:王某某非法开采矿石价格鉴定标的于2012年5月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叁拾伍万叁仟叁佰贰拾伍元整(¥353325.00元)。五、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1、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提交的关于王某某非法采矿案件的情况说明及国家2009年-2015年下发的影像图七张,证明:经该局巡查发现偏桥子镇十八盘村村民王某某在偏桥子镇十八盘村碾子沟非法开采建筑石材(采矿点中心坐标为X:453228,Y39574311),该局工作人员发现多次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王某某拒不停止非法采矿行为,现有国家2009年-2015年下发的影像图为证据,在王某某非法采矿地点,经调查核实2009年之前该地点并无非法采矿行为,同时2009年至今未发现有其他人员参与非法采矿行为。2、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偏桥子镇十八盘村碾子沟沟里小北岔阴阳坡非法采矿案现场方位图和及照片18张,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开采石场的位置、方位及现场情况。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建筑石材,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环境和矿产资源破坏,开采量共7066.50立方米,价值353325.00元,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数额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退赃情节,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王某某上诉主要提出,1、本罪法定刑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2、犯罪对象为非金属矿产资源,与开采金属矿产资源对环境的破坏有典型的区别。3、上诉人认罪态度诚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充分考虑本案的法定及酌定处罚情节,依法改判较轻的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承德市双滦区偏桥子镇十八盘村的上诉人王某某,使用爆破方法在十八盘村非法开采建筑石材,后被村民举报,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立案后,先后三次向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王某某接到通知书后并未停止开采。鉴于其非法开采建筑石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涉嫌构成非法采矿,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送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调查处理。2010年至2013年期间王某某在承德市双滦区偏桥子镇十八盘村非法采矿(砂岩),经鉴定:开采量共7066.50立方米,价值353325.00元。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于2014年7月22日将王某某抓获。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认定上述事实的前述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建筑石材,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环境和矿产资源破坏,开采量共7066.50立方米,价值353325.0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上诉人王某某上诉理由,经查,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退赃情节,原判对其量刑时已从轻处罚,故其提出原判量刑重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王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退赃情节,根据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其主观恶性不深,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经过司法行政部门调查,适用缓刑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因此,本院决定对王某某适用缓刑,以促使其改过自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3刑初5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二、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3刑初5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X X审判员 赵 辉审判员 李浩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