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4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李金迪、瑞安水产城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迪,瑞安水产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4503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迪,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瑞安水产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858号。法定代表人郑安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金迪与被执行人瑞安水产城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金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水产城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李金迪押金款290000元、经营管理保证金5000元(扣除申请执行人自2014年11月1日至搬迁之日的租金后从2015年5月8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瑞安水产城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瑞安水产城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瑞安水产城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瑞安市不动产中心登记的所有房产,在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1258号案件中已查封;3、被执行人瑞安水产城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瑞安市车管所登记有雅阁牌轿车(浙C×××××)一辆、北京现代牌(浙C×××××)一辆、奥迪牌轿车(浙C×××××)一辆、奥迪牌轿车(浙C×××××)一辆、揽胜牌越野客车(浙111**)一辆,以上车辆均无实物着落,无法实现扣押,本院已于2015年11月10日查封;4、本案的被执行人瑞安水产城股份有限公司已另案申请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李金迪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财产,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处置了,本院可参与分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另案启动破产清算,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45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黄建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戴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