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关于赵亭与振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亭,孙振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赵亭,女。被执行人孙振腾,男。本院在执行赵亭与振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振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