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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终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德州科技职业学院与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云桥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云桥村民委员会,德州科技职业学院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49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岙兰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振伟,街道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民,即墨市刘家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即墨市刘家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一审被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云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云桥村驻地。法定代表人:仇兆开,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科,即墨中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德州科技职业学院,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学院街566号(青岛校区即墨市蓝村镇崇文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国材,院长。委托代理人:谭在民,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云桥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德州科技职业学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70元、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云桥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晓华代理审判员  谢 醒代理审判员  王 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世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