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莱州执字第13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红梅与被执行人任升章扣押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红梅,任升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1327-2号申请执行人:韩红梅,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朱竹君,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升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兴民,莱州市永安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红梅与被执行人任升章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升章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任升章所有的登记在史新明名下的鲁06.S00**号拖拉机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志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