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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4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何稀祥与陈波、甘肃森博矿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稀祥,陈波,甘肃森博矿业有限公司,邓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4619号原告:何稀祥,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波,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甘肃森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93号1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邓晓东,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何稀祥与被告陈波、甘肃森博矿业有限公司、邓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稀祥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邓晓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稀祥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邓晓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稀祥撤回对被告邓晓东的起诉。审 判 长  谢志民人民陪审员  钟昌穗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