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4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何稀祥与陈波、甘肃森博矿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稀祥,陈波,甘肃森博矿业有限公司,邓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4619号原告:何稀祥,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波,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甘肃森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93号1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邓晓东,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何稀祥与被告陈波、甘肃森博矿业有限公司、邓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稀祥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邓晓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稀祥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邓晓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稀祥撤回对被告邓晓东的起诉。审 判 长 谢志民人民陪审员 钟昌穗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