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4执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良贵、官清华、雷炎坤、陈华良、邱良富、陈时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良贵,官清华,雷炎坤,陈华良,邱良富,陈时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良贵,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官清华,女,1982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雷炎坤,男,1971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华良,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邱良富,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时兴,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良贵、官清华、雷炎坤、陈华良、邱良富、陈时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良贵、官清华、雷炎坤、陈华良、邱良富、陈时兴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31572元,但被执行人张良贵、官清华、雷炎坤、陈华良、邱良富、陈时兴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良贵、官清华、雷炎坤、陈华良、邱良富、陈时兴银行账户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依法查封了所有权人为邱良富,车牌号为闽G9XX**车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立即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仁华审判员 廖国辉审判员 刘文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戴培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