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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2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赵洪帅与霍林中、邢台丰凯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帅,霍林中,邢台丰凯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1086号原告赵洪帅,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梁国征,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平乡县。被告霍林中,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邢台丰凯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郭守敬大道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052693996E。法定代表人赵占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朝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元南路263号,组织机构代码:80576897-3。负责人张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慧娟,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帅与被告霍林中、邢台丰凯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帅于2016年10月8本院认为,原告本院认为,原告准许原告准许原告本案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赵洪帅负担。审判员  于慧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建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