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万都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万都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2065号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24190073Y,住所地苏州市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人王友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晓琳,上海市申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万都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86642210C,住所地常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大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万都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卫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