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陶余满、张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余满,张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陶余满,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张渊,男,199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余满与被执行人张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渊属无业人员,没有生活来源,现仍和父母一起居住生活,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所利亭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家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