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监利县桥市镇卫生院与黄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监利县桥市镇卫生院,黄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818号原告:监利县桥市镇卫生院,住所地监利县桥市镇桥市街福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许瑞平,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定红,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某,男。原告监利县桥市镇卫生院诉被告黄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监利县桥市镇卫生院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监利县桥市镇卫生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监利县桥市镇卫生院负担。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黄树立人民陪审员 万正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