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与刘泽超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411号移送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地址: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金星村。被执行人刘泽超,男,生于1973年10月2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溪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受理移送执行人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刘泽超罚金一案中,经四查结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移送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唐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小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