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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4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超诉杨东秀、遵义市红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杨东秀,遵义市红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532号原告李超,男,苗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告杨东秀,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遵义市红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法定代表人殷丙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君,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6年0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超与被告杨东秀、遵义市红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李超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超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依法予以免收,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 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妹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