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罗永红与周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红,周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2民初2848号原告:罗永红。被告:周安。原告罗永红因不当得利纠纷案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安归还原告不当得利款8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永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在双峰县工地上相识。2015年5月5日,原告向被告所有的62×××35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汇款3000元。2015年6月13日,原告再次向被告上述账户汇款5000元,以上共计8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未果,于2016年9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不当得利款8000元,酿成本案纠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原告未向被告借过款,双方亦无其他经济往来。本院认为,被告未能提供合法占有8000元的依据,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罗永红不当得利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周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孙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叶 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