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2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卢德智与被执行人刘原兵、刘元明、毕绪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德智,刘原兵,刘元明,毕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866号申请执行人卢德智,女。被执行人刘原兵,男。被执行人刘元明,男。被执行人毕绪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卢德智与被执行人刘原兵、刘元明、毕绪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28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闫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