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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2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卢德智与被执行人刘原兵、刘元明、毕绪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德智,刘原兵,刘元明,毕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866号申请执行人卢德智,女。被执行人刘原兵,男。被执行人刘元明,男。被执行人毕绪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卢德智与被执行人刘原兵、刘元明、毕绪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28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闫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