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侯向前诉赵允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向前,王春龙,刘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376号原告:侯向前,住德惠市。被告:王春龙,住德惠市。被告:刘玉梅,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向前诉被告王春龙、刘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侯向前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侯向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侯向前负担。审 判 长 卢清贵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人民陪审员 李景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邵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