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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侯向前诉赵允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向前,王春龙,刘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376号原告:侯向前,住德惠市。被告:王春龙,住德惠市。被告:刘玉梅,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向前诉被告王春龙、刘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侯向前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侯向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侯向前负担。审 判 长  卢清贵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人民陪审员  李景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邵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