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石凤学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凤学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04刑初166号公诉机关弥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凤学,男,生于1962年6月10日,家住云南省弥勒市。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17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弥勒市看守所。翻译人张旭,弥勒市西三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辩护人XX,弥勒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律师。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以弥检公诉刑诉(2016)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凤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凤学及其辩护人XX、翻译人张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被告人石凤学在弥勒市西二镇矣维村委会代新村“米几来卡(地名)”自家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6年4月3日被弥勒市公安局西二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清点,被告人石凤学种植的罂粟共计10849株。经鉴定,被告人石凤学种植的罂粟植物检出吗啡、可待因、那可汀成分。2016年4月3日,被告人石凤学被弥勒市公安局西二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笔录,证人何某某、石某某、毕某、张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清点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石凤学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凤学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凤学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石凤学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XX辩护认为,被告人石凤学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但其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石凤学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石凤学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种植罂粟的目的是为了喂牲口,给牛马治病,而非出卖营利;3.本案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其种植的罂粟在未收割前已被铲除;4.石凤学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法庭考虑上述情节,对石凤学减轻处罚,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石凤学在弥勒市西二镇矣维村委会代新村“米几来卡(地名)”自家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6年4月3日被弥勒市公安局西二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清点,被告人石凤学种植的罂粟共计10849株。经鉴定,被告人石凤学种植的罂粟植物检出吗啡、可待因、那可汀成分。2016年4月3日,被告人石凤学经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系民警在处警过程发现。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石凤学的身份及自然情况。3.到案经过笔录。证实2016年4月3日,西二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距代新村不远处公路边的一块地里种植着罂粟,经调查得知是代新村石凤学种植的,遂打电话联系石凤学及家人到场,石凤学承认地里的罂粟是其一人种的,遂将罂粟全部铲除并将石凤学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讯问。4.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听村里人反应其家地里的花开得很好看,就跑到地里看,发现地里长的是罂粟,问丈夫石凤学是怎么回事?石凤学说是他种的,种了喂牲口。5.证人毕某、潘某某、石某1、张某某、张某1的证言。证实对石凤学家种植罂粟事前不知情,没见过罂粟,但知道罂粟是毒品,种植罂粟违法。6.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份左右,发现石凤学家地里有一片白色盛开的花,也不知道是什么植物,直到2016年4月,这些开白花的植物被派出所的民警拨除后才听说是罂粟。罂粟在地方上叫大烟,可用来制鸦片,也可用来给牲口治病。7.另案处理的张某2的供述。证实该村除了其种植罂粟外,石凤学家也种植罂粟,石凤学家种植的罂粟就在其家种植的罂粟地旁边。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和现场周围概况。9.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石凤学对其非法种植罂粟的现场进行了辨认,辨认的现场与公安机关勘查的现场一致。10.清点笔录。证实经现场清点,从石凤学家地里拨除的罂粟原植物共计10849株。1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对查获的罂粟原植物10849株进行扣押的情况。12.提取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从查获的罂粟原植物中随机提取10个果实送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毒品定性分析。经检测,从检材中检出吗啡、可待因、那可汀成分。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石凤学。13.被告人石凤学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列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凤学明知罂粟为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种植的罂粟达三千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石凤学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XX建议对被告人石凤学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石凤学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凤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 敏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田凤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