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499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499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李家堡。法定代表人程成,任理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法定代表人张香枰,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陈民初字第011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依法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589925元。现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陈民初字第011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迎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石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