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7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小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7民初246号原告:杨某,男,汉族,四川省小金县人,初中文化,务农。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小金县人,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李严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樊双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