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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4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青岛欧风环艺雕塑有限公司与寿光晨鸣广源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欧风环艺雕塑有限公司,寿光晨鸣广源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256号申请人青岛欧风环艺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通济办事处天山二路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875941472。被申请人寿光晨鸣广源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南环路弥河桥东首。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欧风环艺雕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寿光晨鸣广源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寿光晨鸣广源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青岛欧风环艺雕塑有限公司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寿光晨鸣广源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欧风环艺雕塑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