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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11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铜陵市郊区铜山镇杨村村杨庄村民组与章发云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郊区铜山镇杨村村杨庄村民组,章发云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409号原告:铜陵市郊区铜山镇杨村村杨庄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铜山镇杨村村杨庄村民组。负责人:杨祥友,农民。(该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冯霞,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小玲,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发云,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委托代理人:陈继群,安徽良实粮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铜陵市郊区铜山镇杨村村杨庄村民组与被告章发云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周卫人民陪审员  魏春祥人民陪审员  张春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江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