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6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晓燕、张明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晓燕,张明爽,陈顺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6966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祥芳。委托代理人:余作璋。被告:余晓燕。被告:张明爽。被告:陈顺杈。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晓燕、张明爽、陈顺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余晓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期内利息(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按月利率9.228749‰计算,扣除已支付的9200.67元)、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3.843124‰计算);2、判令被告张明爽、陈顺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4月23日,被告余晓燕、张明爽、陈顺杈与原告签订一份编号为8611120150037128号的《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余晓燕发放1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228749‰,按季付息,按年调整。逾期按约定利率加收50%计息。被告张明爽、陈顺杈自愿作为保证人对被告余晓燕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日,原告向被告余晓燕发放10万元借款。借款后,被告余晓燕仅支付利息9200.67元用于支付借款利息。被告张明爽、陈顺杈未履行担保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余晓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期内利息(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按月利率9.228749‰计算,扣除已支付的9200.67元)、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3.843124‰计算);二、张明爽、陈顺杈对余晓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陈顺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余晓燕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7元,减半收取1338.5元,由余晓燕、张明爽、陈顺杈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梦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方少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被告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