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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10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春芳与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蓟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芳,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蓟县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0225号原告王春芳,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县。。被告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蓟县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田春苗,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恒,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职员,住。委托代理人方志东,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蓟县分公司职员,住。原告王春芳诉被告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蓟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10月8日下午15时在本院开庭审理,并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开票。被告按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参加了诉讼,但原告未按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到庭,本院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凌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潇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