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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支行与陈慧婷、白冬刚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支行,陈慧婷,白冬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9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招商大道57号一楼。负责人方舟,行长。被执行人陈慧婷,居民。被执行人白冬刚,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慧婷、白冬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36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