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钱君、刘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君,刘文辉,宁波步达服饰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步源服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2132号申请执行人:钱君,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刘文辉,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宁波步达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09648-0)。住所地:象山县产业区C区。法定代表人:刘文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江东步源服饰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29688-9)。住所地:宁波市江东百丈东路1125号。法定代表人:刘文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钱君与被执行人刘文辉、宁波步达服饰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步源服饰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文辉、宁波步达服饰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步源服饰工贸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钱君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文辉、宁波步达服饰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步源服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017040元及利息,执行费22570.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文辉、宁波步达服饰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步源服饰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刘文辉、宁波步达服饰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步源服饰工贸有限公司已支付执行款100000元,尚应支付执行款1917040元及利息,执行费22570.4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刘文辉、宁波步达服饰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步源服饰工贸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21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