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2016)川0504刑初401号袁道斌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4刑初40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公诉机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泸龙检诉刑诉[2016]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独任审理,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绍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5日16时51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泸州市龙马潭区回龙湾往江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沱一桥老桥人行横道处时,将正在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拨打11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同时查明,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肇事车辆未发现转向系统及制动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被害人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向本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并经本院以(2016)川0504民初244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上述事实,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的医疗证明、死亡证明材料、死亡安葬座谈、110指挥中心接处警信息、被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016)川0504民初2445号民事调解书、承诺书,证人黄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查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及被告人在庭审中的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袁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焱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翠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