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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寿光市北方家具商城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寿光市北方家具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2020号申请执行人: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崔维川,局长。被执行人:寿光市北方家具商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山。申请执行人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执行被执行人寿光市北方家具商城有限公司建设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8月24日以被执行人寿光市北方家具商城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寿光市南洋路以东、潍高路以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为由,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五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了寿建行处字(2015)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罚款于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寿光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院审查认定,2015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执行人寿光市北方家具商城有限公司送达了寿国土罚字(2015)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交待了有关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履行期限届满后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亦未自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寿国土罚字(2015)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虽经催告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意见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寿国土罚字��2015)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寿光市北方家具商城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50000元及加处罚款。三、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依法强制执行,由寿光市人民政府与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组织实施。寿光市人民政府、寿光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强制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华审判员  李建文审判员  刘洪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