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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7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付雅城与厉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雅城,厉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512号原告:付雅城。被告:厉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雅城诉被告厉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厉利华涉嫌刑事犯罪,已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雅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蔡甪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