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颜付良犯抢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刑初134号被告人颜付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川0321刑初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原判决书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14至15行: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霞出庭支持公诉,现更正为: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丽容出庭支持公诉,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8页第21行: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的规定,现更正为: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审 判 长 但崇军审 判 员 虞跃平人民陪审员 谢召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龚佳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