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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颜付良犯抢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刑初134号被告人颜付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川0321刑初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原判决书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14至15行: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霞出庭支持公诉,现更正为: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丽容出庭支持公诉,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8页第21行: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的规定,现更正为: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审 判 长  但崇军审 判 员  虞跃平人民陪审员  谢召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龚佳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