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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张建与李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李忠,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张建与被执行人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茅民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当给付8077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江苏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各银行查询,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李忠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355.27元。三、本院到国土资源局、工商管理局、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忠所有的苏C×××××号(起亚牌)、苏C×××××号(别克牌)小型汽车各一辆。另外,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来100000元并作出还款保证,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将被执行人李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铜茅民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蔺 珂执行员 徐强强执行员 邓 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