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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赵艳申请执行赵素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赵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339号申请执行人赵艳,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赵素珍,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沈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赵艳与赵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艳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624执3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苗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