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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国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国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3311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负责人褚玉国,该行董事长。被告王国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海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